| ◆請詳閱公告內容並依下列規定提出: |
| 申請條件 | 說 明 |
| 申請對象 |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者(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、五專前三年、空中大學、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、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、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),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。 |
| 學生成績 | (一)須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(新生及轉學生免計)。(二)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,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。 |
| 家庭所得 | 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,不得超過新臺幣90萬元。 |
| 利息所得 | 家庭應列計人口年利息所得,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。 |
| 不動產價值 | 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,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。 |
◆實施方式: | 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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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每學年第1學期提出申請,經教育部審核資格合格者,補助級距金額之處理(非發放助學金): (1)大學部:於當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費中直接扣減。 (2)研究所:將當學年度第2學期第1階段「學雜費基數」設為0元,於繳交第2階段「學分費」時合併計算「學雜費基數」,再 一併扣減。 (3)第1學期僅提出申請並無任何資格,依規定須繳交全額之學雜費。 (二)於本(115)學年度內,已依據「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辦法」申請學雜費減免者,如中(低)收入戶、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、身心障礙類別、原住民籍學生或軍公教遺族子女等;或申請政府其它行政機關或各部會(如人事行政局、農(漁)會…等)各項就學優待助學措施補助者(應擇優、擇一辦理),不得再重複申請本項助學金。 (三)若重複申請上列(二)各類資格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各部門補助金時,則依教育部規定之各部門優先給付順序,不得更正;本校依規定追補(取消資格學生)未繳交之部份學雜費,不得異議。 (四)有關「申請條件」所列財產、所得應檢核年度,為就學當學年度之前一年度(114)財產、所得(非申報所得稅額)。 申請資料經教育部轉請財政部財稅中心審核後,回覆學校並公告學生至系統查詢,其中任何一項財產、所得不合格者,即為資格不符,不予補助。 (五)教育部將審核判定之資格回覆本校,分二階段公告於生活輔導組網頁供學生自行登錄查詢。 (1)第一階段資格審核查詢約11月中旬:如審核資格不合格有疑議者,應於公告期限內,依規定備齊文件提出複審,逾期視為無異議(不合格)。 (2)第二階段補助級距金額查詢約12月中旬:為查詢合格所得級距之確定補助(第2學期扣減)金額。 (六) google表單上傳:請將以下資料掃成1個PDF檔上傳至google表單。 1.申請表(必要資料):(1)助學金系統填寫資料(2)存檔(3)列印(親簽或電子簽,不可電腦打字)。 2.新式戶口名簿(不限日期)或「3個月內戶籍謄本」(記事欄需公開)(必要資料) 3.切結書(非必要):因父母離異或其他因素者,請繳交1份(填妥後併同上傳google)。 請至以下網址 https://drive.google.com/drive/folders/1tqrolCfNRp8VI5thVHFpVeZudljHtN5v?usp=sharing 下載 [備註]繳交戶籍資料應注意事項:戶籍資料人口為列計家庭年所得、財產之對象,不得缺漏: A.未婚學生(家庭所得應計列人口):學生+父母(共3人) 或 學生+戶籍謄本紀載之法定監護人。 B.已婚學生(家庭所得應計列人口):學生+配偶 (共2人)。 C.學生離婚或已婚學生配偶死亡(家庭所得應計列人口):學生1人。 D.以上應計列人口(A.或B.或C.)戶籍登記地址不同戶時,仍須各別申請一份繳交。 E.戶籍資料之記事欄位不得省略,應有註記事項,以利檢核戶籍資料。 (七)系統開放及收件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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